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贺力平指出,尽管我国银行内部的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得较好,但是面向社会的保密法规还不够细化。比如: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时,法院或检察院可以对其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;发生了经济纠纷的时候,或者经济谈判的双方,按照商业原则,都有权了解对方的银行往来账目情况。但是储户信息可披露到什么程度,经过什么级别的授权,我国法律都没有规定。储蓄实名制实施以后,这些法律的“空隙”都将尖锐地暴露出来。
银行保密法首先要规定银行保密的内容,客户的哪些相关信息是保密的。然后规定银行不保密的原则,以及限制性的条款,比如披露到什么程度,以什么方式披露。第三是银行职员及相关人员违背了银行保密法后的处罚。
贺力平说,决策部门已经在关注这个问题,相信会在实名制推行后不久制定银行保密法。
(《中国青年报》4.3闵捷文)